為貫徹健康中國戰略部署,推進健康中國建設,指導北京市健康建筑設計,提升建筑健康性能,營造健康的建筑環境,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北京市新建民用建筑設計。
1.0.3 健康建筑設計應以北京市社會、經濟和技術條件為基礎,遵循因地制宜、平疫結合、健康宜居、全齡友好的原則,用健康建筑理念指導設計,增強建筑應對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實現建筑健康性能提升。
1.0.4 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學校、老年人照料設施等建筑的衛生防疫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相關建筑的有關衛生防疫設計的規定。
1.0.5 健康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及北京市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