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防建筑火災、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使建筑防火要求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除生產和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建筑外,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筑在規劃、設計、施工、使用和維護中的防火,以及既有建筑改造、使用和維護中的防火,必須執行本規范。
生產和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廠房、倉庫等,應位于城鎮規劃區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
城鎮耐火等級低的既有建筑密集區,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設置消防車通道、完善消防水源和市政消防給水與市政消火栓系統。
既有建筑改造應根據建筑的現狀和改造后的建筑規模、火災危險性和使用用途等因素確定相應的防火技術要求,并達到本規范規定的目標、功能和性能要求。城鎮建成區內影響消防安全的既有廠房、倉庫等應遷移或改造。
在城市建成區內不應建設壓縮天然氣加氣母站,一級汽車加油站、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
城市消防站應位于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或設施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其用地邊界距離加油站、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不應小于50m,距離甲、乙類廠房和易燃易爆危險品儲存場所不應小于20om。城市消防站執勤車輛的主出人口,距離人員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應小于50m。
工程建設所采用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規范要求,由相關責任主體判定。其中,創新性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應進行論證并符合本規范中有關性能的要求。
違反本規范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